关于印发《湖南理工学院教学奖励办法(2015修订版)》的通知(校政发[2016]3号)
校政发〔2016〕3号
关于印发《湖南理工学院教学奖励办法(2015修订版)》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理工学院教学奖励办法(2015修订版)》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具体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理工学院
2016年2月24日
湖南理工学院教学奖励办法(2015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校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拨专款设立教学奖励基金。教学奖励工作由教务处牵头,会同学校相关部门进行。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三条 教学奖励范围: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学院申报、教学委员会审核批准参加、国家机关和省部级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组织的学科竞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成果奖、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项目、教学名师及教学优秀奖、教学与学科竞赛、教学管理、学生考研、大学英语等级考试、专业英语等级测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
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一等、二等奖分别奖励100、50、30万元/项;省级教学成果奖按上级奖励1:1配套奖励,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2、1万元/项;校级教学成果一、二等奖分别奖励1、0.5万元/项。
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3、1万元/项。
第五条 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项目
“教学体制改革”、“本科教学工程”等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项目,学校按项目下达文件要求进行配套奖励,并按相关规定实行项目经费管理。
国家级、省级优秀教材按上级奖励1:0.5配套奖励,或国家级、省级分别奖励3、1万元;国家级、省级规划教材立项奖按国家级、省级优秀教材奖励同等对待。
第六条 教学名师及教学优秀奖
国家、省、校级教学名师分别奖励8、3、1万元/人;教学奉献奖按上级奖励标准1:1配套奖励或省、校级分别奖励1、0.5万元/人;教师教学能手按上级奖励标准1:1配套奖励或省、校级分别奖励0.5、0.3万元/人。
学校年度课堂教学优秀奖奖励0.1万元 /人。
第七条 教学与学科竞赛奖
(一)上级教育部门及本校组织的教师教学竞赛奖,按下表奖励(单位:万元)
竞赛项目 |
教育部 |
省教育厅 |
本校 |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组织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组织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组织奖 |
|
课堂教学 |
1.5 |
1.0 |
0.8 |
1.0 |
0.5 |
0.3 |
0.2 |
0.5 |
0.2 |
0.15 |
0.08 |
0.2 |
非课堂教学 |
0.5 |
0.3 |
0.2 |
0.5 |
0.2 |
0.1 |
0.08 |
0.5 |
0.1 |
0.08 |
0.05 |
0.2 |
(二) 学科竞赛奖除按下表执行现金奖励外,还在教师岗位津贴进档条件、教学工作量补贴方面予以体现。奖励项目及奖金(单位:万元)如下表:
类别 |
奖项 |
全国 |
湖南省 |
备注 |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Ⅰ |
团体奖 |
6.0 |
3.0 |
2.0 |
2.0 |
1.0 |
0.5 |
|
集体项目 |
3.0 |
2.0 |
1.0 |
1.2 |
0.5 |
0.3 |
必须组队参加的项目 |
|
个人项目 |
2.0 |
1.0 |
0.3 |
0.5 |
0.3 |
0.05 |
||
Ⅱ |
团体奖 |
3 |
1.5 |
1 |
1.5 |
0.8 |
0.3 |
|
集体项目 |
2.0 |
1.0 |
0.3 |
1.0 |
0.5 |
0.1 |
必须组队参加的项目 |
|
个人单项 |
1.0 |
0.5 |
0.2 |
0.5 |
0.2 |
0.05 |
||
Ⅲ |
集体项目 |
0.5 |
0.3 |
0.2 |
0.2 |
0.15 |
0.05 |
必须组队参加的项目 |
个人单项 |
0.3 |
0.2 |
0.1 |
0.2 |
0.1 |
0.05 |
竞赛项目分类见附件。
第八条 教学管理
教育部、湖南省优秀教务处按上级奖励1:1配套奖励或分别奖励3、2万元。
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项目管理先进单位,省优秀教研室、实验室、考务先进单位等奖励0.5万元/项;学校优秀教研室、实验室,优秀实习工作单位,优秀考务单位等奖励0.1万元/项。
学校优秀教研室、实验室主任,实验室先进个人,实习优秀指导教师,毕业设计优秀指导教师,教学管理先进个人等奖励0.05万元/人。
第九条 考研奖励
考研奖励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各类等级考试奖励
大学英语等级考试、专业英语等级测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奖励办法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所有奖励实行申报制。凡符合以上奖励条件者,原则上每年年底根据教务处通知,先由个人向所在学院(部)申报,再以院(部)为单位填写“XX学院(部)XX年申报教学奖励汇总表”(格式附后),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获奖文号和获奖证书电子版照片),经所在学院(部)审查、教务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请主管校长批准,按相应标准进行奖励,逾期不再受理。奖励项目时段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各项奖金均含税,奖金发放审批程序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由下级部门向上级部门直接报送的同一项目获得多个级别奖,按照就高的原则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获奖项目若获得高级别奖金时,抵扣已发的奖金,并不受当年限制)。本办法所述奖励方式多种时,就高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只限于教学类奖励,其中未涉及到的教学项目及新增项目获奖,奖励金额提交学校教学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设各类奖项除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以外,原则上只奖励以湖南理工学院为唯一或第一完成单位的项目。以非第一单位完成的项目获奖,署名第二的按相应获奖奖励金额的50%奖励,署名每靠后一位,奖励金递减15%。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述“国家级”或“省级”专指政府盖章授奖;“全国”或“全省”指依据国家教育部、中宣部(艺术类)、文化部(艺术类)、体育总局(体育类)和省相应单位发文授奖。本省教育厅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以教育厅有关文件为依据。非教育主管单位组织主办的学科竞赛需经审批同意参赛的方可实行奖励。凡未经省内竞赛选拔直接参加全国竞赛的,按省级获奖奖励。部分校内项目(含教学竞赛)奖励的额度以活动组织单位公布的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列奖项均以一等奖为最高等级(已指明特等奖的除外),遇设特等奖为最高奖时,特等奖对应为一等奖奖励,其它各等级奖励依次递推。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述奖励项目或先进单位(个人)均须通过学校推荐后上报获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上报的奖项不属本奖励之列。
第十八条 各项奖励均奖励到项目,相关参与人员(含学生)的奖励由项目负责单位主持分配,分配方案应予公开并保留备查。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作它用。
第十九条 获奖项目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证属实,立即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有关教学奖励的审核、报批及奖励经费申报等事宜由教务处负责办理。争议事宜由教务处提请学校教学委员会会议议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六年获奖或立项起正式执行,原有《湖南理工学院(2012修订版)》同时废止。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XX学院(部)XX年度教学奖励申报汇总表
2:Ⅰ类学科竞赛(15种)
Ⅱ类学科竞赛(20种)
Ⅲ类学科竞赛(31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