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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理工学院教学奖励办法》的通知(校政发〔2012〕3号)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0日 14:37 浏览:

校属各单位、南湖学院:

《湖南理工学院2012年教学奖励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印发 教学 奖励办法 通知

湖南理工学院办公室 2012年2月20日印发

湖南理工学院教学奖励办法(20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校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拨专款设立教学奖励基金。教学奖励工作归口教务处牵头,会同学校相关部门进行。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三条 教学奖励范围:教学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成果奖,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项目,教学名师及教学优秀奖,教学与学科竞赛,教学管理,考研,大学英语等级考试等。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

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奖励100万元/项,一等奖奖励50万元/项,二等奖奖励30万元/项;省级教学成果奖按上级奖励1:1配套奖励;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奖励5000元/项,二等奖3000元/项。

第五条 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项目

“教学体制改革”、“本科教学工程”等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项目,按学校相关规定实行项目经费管理。

国家、省、部级优秀教材按上级奖励1:0.5配套奖励,学校优秀教材每部奖励2000元。

第六条 教学名师及教学优秀奖

国家级教学名师奖励5万元/人,省级教学名师奖励2万元/人,校级教学名师奖励5000元/人;教学奉献奖省级按上级奖励标准奖励,校级奖励3000元/人;青年教师教学能手省级按上级奖励标准奖励,校级奖励2000元/人。

学校课堂教学优秀奖奖励1000元/人。

第七条 教学与学科竞赛奖

(一)省教育厅组织的教师教学竞赛奖:一等奖3000元/人,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校内教学竞赛(比武):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800元,优秀奖500元。

(二) 学科竞赛奖:

学科竞赛除按下表执行现金奖励外,还在教师岗位津贴进档条件、教学工作量补贴方面予以体现。

奖励项目及奖金(单位:万元)如下表:

类别

奖项

全国一等奖

全国二等奖

全国三等奖

全省

一等奖

全省

二等奖

全省

三等奖

备注

团体奖

5

3

1.5

2.0

1.0

0.5


集体项目

2

1

0.5

0.8

0.5

0.3

允许组队参加的项目

个人项目

1

0.5

0.3

0.2

0.1

0.05


团体奖

3

1.5

1

1

0.5

0.3


集体项目

1

0.5

0.3

0.5

0.3

0.1

3人(含)以上的项目

个人单项

0.5

0.3

0.2

0.2

0.1

0.05

3人以下的项目

论文形式参加的竞赛

0.3

0.2

0.1

0.1

0.08

0.05


其它教学类竞赛

0.8

0.5

0.2

0.2

0.1

0.05


注:1、竞赛类别:Ⅰ类---省教育厅组织的学生学科竞赛,Ⅱ类---艺术、体育竞赛,Ⅲ类---以论文形式参加的竞赛,Ⅳ---其它教学类竞赛(含多媒体教学课件制作竞赛等)。

2、Ⅱ类竞赛的金银铜(牌)奖分别对应一、二、三等奖。

3、所有竞赛,参赛单位少于3个时,只奖励团体一等奖(或第一名);参赛单位多于3个时, 参赛的项目3人(或集体项目,含3人)以下参赛的只奖励第一名,4 人(或集体项目)参赛的项目奖励前2名。

第八条 教学管理

教育部优秀教务处按上级奖励1:1配套奖励。湖南省优秀教务处奖励1万元。

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项目管理先进单位,省优秀教研室、实验室、考务先进单位等奖励3000元或按上级奖励标准奖励;学校优秀教研室、实验室,优秀实习工作单位,优秀考务单位等奖励1000元/项。

优秀教研室、实验室主任,实验室先进个人,实习优秀指导教师,毕业设计优秀指导教师,教学管理先进个人等奖励500元/人。

第九条 考研

考研奖励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奖励

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奖励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所有奖励实行申报制。凡符合以上奖励条件者,每年12月10日前由个人向所在学院(部)申报,以院(部)为单位填写“XX学院(部)XX年申报教学奖励汇总表”(格式附后),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经所在学院(部)审查、教务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请主管校长批准,按相应的标准进行奖励,逾期不再受理。各项奖金均含税,奖金发放审批程序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除特别规定外,同一项目获得多个级别奖,按照就高的原则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获奖项目若获得高级别奖金时,抵扣已发的奖金,并不受当年限制)。遇上级奖励高于本办法所规定的额度时,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发放。所有奖励均含上级奖励和申报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只限于教学类奖励,其中未涉及到的教学项目获奖,奖励金额提交学校研究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设各类奖项(除特别规定外)原则上只奖励以湖南理工学院为唯一或第一完成单位的项目,以非第一单位完成的项目获奖,署名第二的按相应获奖奖励金额的50%奖励,署名每靠后一位,奖励金递减15%。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述“国家级”或“省级”专指政府盖章授奖;“全国”或“全省”指依据国家教育部、中宣部(艺术类)、文化部(艺术类)、体育总局(体育类)和省相应单位发文授奖。本省教育厅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以教育厅有关文件为依据。经审批同意参加全国或省协(学)会主办的学科竞赛获奖按“全国”或“全省”相应奖励等级的80%进行奖励。部分校内项目(含教学竞赛)奖励的额度以活动组织单位公布的通知为准。学生参加的学科竞赛奖主要奖励指导教师(含参与培训的教师)。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列奖项均以一等奖为最高等级(已指明特等奖的除外),遇设特等奖为最高奖时,特等奖对应为一等奖奖励,其它各等级奖励依次递推。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述奖励项目或先进单位(个人)均须是通过学校推荐后上报获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上报的奖项不属本奖励之列。

第十八条 各项奖励均奖励到项目,相关参与人员(含学生)的奖励由项目负责单位主持分配,分配方案应予公开并保留备查。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作它用。

第十九条 获奖项目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证属实,即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有关教学奖励的审核、报批及奖励经费申报等事宜由教务处负责办理。争议事宜由教务处提请学校教学委员会会议议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获奖或立项起执行。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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